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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机构评价推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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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机构评价推荐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机构的从业水平,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关于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的相关要求及《江苏省土地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专业从事各级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论证、咨询和评估等相关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省土地学会负责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机构从业水平的评价推荐工作,建立推荐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优先从推荐机构名录中选择规划设计机构,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编制、论证、咨询和评估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水平评价等级

第四条  规划设计机构从业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一级规划设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机构章程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被评定为二级规划设计机构2年以上;

(三)聘用或者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规划设计机构执业;

(四)执业过程中业绩优良,无违法违规、不诚信等行为;

(五)申报时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六条  二级规划设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机构章程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被评定为三级规划设计机构2年以上;

(三)聘用或者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规划设计机构执业;

(四)执业过程中业绩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诚信等行为;

(五)申报时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三级规划设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机构章程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三)聘用或者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2家或者2家以上规划设计机构执业;

(四)申报时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 首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相关业务的机构,申请的等级从三级开始。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推荐

第九条  规划设计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具体开展时间由省土地学会发布公告确定。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价推荐的规划设计机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设计机构评价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表、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已经取得的规划设计机构评价推荐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从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六)承担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业务成果(文本、图册等),项目委托书或者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

(七)所承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

(八)办公场所证明、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满足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相关业务需要的设备清单等;

(九)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材料等。

申报规划设计三级机构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所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由省土地学会受理其申请。省土地学会自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三条  省土地学会在受理评价推荐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诚信记录等对规划设计机构的工作业绩、成果质量、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规划设计机构承担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包括规划设计是否有明显或者重大缺陷、规划设计变更是否影响项目实施、现场踏勘是否到位、征求土地权利人和项目区群众意见是否到位及项目验收合格率等。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四条  对评审后拟认定的规划设计机构推荐名录,应当征求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区群众及项目验收单位的意见,同时在省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对征求意见和公示无异议的,省土地学会建立并发布推荐名录,颁发评价推荐证书。对征求意见和公示有异议的,省土地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三级规划设计机构评价推荐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有效期内发生重大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注销评价推荐证书。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评价推荐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土地学会申请延续,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省土地学会对申请延续评价推荐证书的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原推荐名录等级条件的,在收回原评价推荐证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对未达到原推荐名录等级条件的,重新进行等级评定。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机构或者评价推荐等级发生变化的原评价推荐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遗失评价推荐证书的,应当在省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省土地学会办理评价推荐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到省土地学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因歇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的,应当到省土地学会办理评价推荐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属于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推荐名录;属于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不得以已经列入推荐名录规划设计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土地学会通过定期抽查、项目评比等方式,对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土地学会报送上年度从业情况(包括工作业绩、成果质量、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等)和业绩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规范。

禁止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转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对所承担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跟踪负责。因规划设计存在缺陷或者不到位等影响项目实施的,规划设计机构必须承担项目实施滞后或者停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省土地学会根据土地审计、土地督察、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稽查、规划设计机构从业活动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规划设计机构执业情况信用记录,对规划设计机构进行诚信管理。信用记录是规划设计机构推荐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设计机构信用记录分为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规划设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重大事项信用记录: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从业水平评价或者规划设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或者将承接业务转包的;

(四)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推荐证书,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担业务的;

(五)与承担单位串通,涉嫌套取项目资金或者重复申报项目的;

(六)项目规划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质量事故或者项目停建的。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规划设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一般事项信用记录:

(一)项目规划设计前没有开展现场踏勘或者现场踏勘明显不到位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时没有征求项目区土地权利人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明显不到位的;

(三)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简单生硬照搬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导致项目变更频繁(超过2次)或者项目区工程量和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机构有重大事项信用记录的,不予评价推荐;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并公布。

规划设计一级、二级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一般事项信用记录3次、第(四)项规定的一般事项信用记录2次、第(五)项规定的一般事项信用记录1次的,分别降为二级、三级机构,收回一级、二级机构证书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土地学会组织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涉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业务培训,提高规划专业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已经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设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规划设计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省土地学会工作人员在评价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编制从业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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